第一条 为了安全、有效地使用浙江树人学院校友会(以下简称“校友会”)法人登记证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友会法人登记证书是登记管理机关浙江省民政厅依法给予核准登记、确认校友会法人资格的法定凭证,分为正本和副本。
第三条 校友会法人登记证书由校友会秘书处负责保管。
第四条 需要使用校友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的单位,须填写申请表,由所在单位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到秘书处办理手续。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由校友会秘书处负责复印,并进行登记编号,连同申请表一并存档。
第五条 校友会法人登记证书原件原则上不外借,遇有特殊情况确需使用原件时,须由校友会秘书处工作人员陪同。
第六条 严格按照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每年将校友会法人登记证书送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年检。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浙江树人学院校友会理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